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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热文:自杀现场,旁观者用言语刺激他人自杀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来源: 互联网      时间:2023-07-02 02:04:24

【案情】

6月29日,苏州吴中区一24岁男性青年,因家庭琐事站在某高楼楼顶边缘,欲要跳楼轻生。


(资料图片)

76岁的沈某路过现场时,不仅未劝阻,还起哄喊“不跳不是人”,甚至旁人还哄然嬉笑。

目击者张女士称:“男孩当天下午就爬上高楼,在楼顶抹眼泪,抓头。他年纪轻,阅历不够,已经在崩溃边缘了,还这样刺激他,真的很可怜。”

多名目击者目睹了男孩情绪逐渐崩溃的事实。当日晚九时许,该男子从高楼跳下,不幸身亡。

【沈某刺激跳楼行为法律分析】

本案准确定性,应正确把握在对该男子跳楼自杀可能性,沈某的主观认识上,沈某当时的主观认识,到底是明知而放任,还是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抑或是根本无法预见?

如果该男子,在沈某的言语刺激下,立刻跳楼并死亡。即本案为两因一果:沈某的语言直接导致了该男子跳楼行为的发生,跳楼行为又直接导致了该男子死亡的结果,沈某的语言和该男子的死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该男子产生轻生念头,原因诸多,但是否跳楼只在他的一念之差。 当然,在沈某的语言刺激后,是否跳楼,完全取决于该男子自身,两种结果都可能发生,结果不确定。

该男子上楼顶前,已产生轻生念头,虽然是成年人,但他已情绪失控,是非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差,此时正处于死亡边缘。连未成年人都能意识到该男子跳楼自杀的可能性,唯恐在此人命关天之际,因自己言谈举止不慎致使该男子选择跳楼。故沈某此时负有特定救助义务,其又是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凭惜一般社会经验和基本生活常识,以及沈某亲自目睹了该男子通过行为表现出来的轻生厌世的主观心态及当时所处的危急情形,在对被害人跳楼自杀的可能性的把握上,沈某的主观认识及意志心态是已经明知,而非应当预见,更非无法预见;

沈某明知会导致死亡结果,其既不排斥也不反对,更未阻止,甚至通过语言刺激,最终导致该男子不堪生活之重而命丧高楼。沈某明知自己的刺激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故意犯罪。放任,就是听之任之,任其自然发展。该男子从顶楼跳下,身亡必然,不死偶然。故沈某就构成刑法上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思考】

为何最终对沈某的处罚仅是行政拘留?

警方通报

结合警方通报和新闻报道情况来看,沈某是17时许,现场起哄,怂恿该男子跳楼轻生。但该男子是当日21时许跳楼自杀,间隔4个小时。

或许在警方看来,随着时间的推移,沈某的言语刺激,对该男子跳楼的心理影响已降低,不足以认定是沈某的言语刺激直接导致该男子跳楼轻生。故仅以行政拘留的方式处罚沈某。

对于沈某的行为,大家认为他应当承担什么样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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